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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教授做客上林人文社科讲坛



1121日上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双聘博导,第五届陕西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陈玺先生应邀做客上林人文社科讲坛第118期暨唐史论坛第6期,进行了题为“唐代赎法规则及其当代启示”的学术讲座。我校唐史研究所秘书胡耀飞副教授主持讲座,我校历史文化学院郭海文教授、冯立君副教授以及多名研究生参与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陈玺教授对中国古代纳赎制度进行了梳理,简单介绍唐代纳赎制度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完善做出的理论贡献,以及为当代刑事政策与刑罚体系的完善提供的历史借鉴,以此作为开场白。在讲座的核心部分,陈玺教授从四个主题出发,分享了唐代纳赎范围、适用原则、纳赎方式、赎金归属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第一个主题是“纳赎方式之嬗变轨迹”。陈玺教授认为纳赎方式是中国古代货币发展历程的直接反映,与古代商品经济水平和货币信用状况相适应,以“缴铜”和“纳缣”为代表的赎罪方式长期并存、互有消长,特定时期又有粟米、劳役等交错其间。在各类纳赎方式之中,“缴铜纳赎”的历史最为久远。后汉以前以纳铜为主,后汉至隋以纳缣帛为主,在经历东汉魏晋长期以缣纳赎之后,隋唐时期“以铜赎罪”原则至此确立。开元以后,赎钱甚至成为官府开支、用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陈玺教授补充道,囿于资料限制,目前无法查明当时赎金具体数额,但修缮官邸、斥资办学等所需经费当不在少数。刑事赎金作为政府货币回笼路径之一,在唐代金融法制领域承担重要职责,赎金的经济地位与社会价值也由此彰显无遗。


第二个主题是“赎法规则之基本构成”。陈玺教授提出律令规定是构成唐代赎法体系的基本来源,详细论述了身份要素、主观要素、补充规则、变通规则、赎铜归属五个方面的内容。认为不同历史时期发布的诏敕对赎法的运行实践进行了适当调整,由此形成“长行之法”(律令体系)与“权宜之法”(诏敕体系)相互为用的唐代赎法格局。陈玺教授特别提道,唐时赎法系统的相关术语尚未最终定型,晚至明清之际,律赎、例赎、纳赎、收赎、赎罪等概念的详细区分才最终确定。为了论述这一主题,陈玺教授引用《唐律疏议》、《唐六典》、《龙筋凤髓判》、《文苑英华》等文献中的纳赎案例,便于大家理解专业法学理论。


第三个主题是“赎法规则的运作与发展”。

首先,陈玺教授从纳赎的法律地位讲起。纳赎抵罪是《唐律》优崇搢绅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司裁断量刑的断事通例。作为唐代司法实践常态,官员纳赎事例在史籍之中却相对稀见。为了论述这一观点,陈玺教授列举了永徽元年“褚遂良案”与长庆初年“曲元衡案”这两个案例进行论述,最后得出允许罪臣纳赎是唐代司法通例,除因量刑显著失当,监察、复核等机关皆无权干预的结论。


其次,陈教授论述了折钱纳赎这一纳赎惯例之厘革。《开皇律》《唐律疏议》《唐六典》等典制中累朝损益而成的赎刑标准、纳赎方式与适用条件,以及由君主诏敕不断加以矫正、完善的适用规则,构成了唐代赎法的基本框架。秦汉以后,官府长期实行铜禁政策,民间获取、持有、缴纳、鉴定和称量铜料多有不便。相比之下,已有百年盛誉的“开元通宝”因信用坚挺,支纳便利著称于世。值得注意的是,天宝六载四月敕令是对《唐律疏议》赎法规则的重要修订。陈玺教授指出,由于历代官钱均非纯铜铸造,折钱纳赎法令的出台,纳赎者的经济负担实质上有所减轻。更为重要的是,此敕开创的折铜纳钱先例,极大丰富了中古时期以征铜纳赎为中心的赎法体系,并对直接继受李唐余韵的五代司法产生影响。




除此之外,陈玺教授通过“李照殴詈案”“张嗣宗渎职案”“李思美私盐案”三则案例清晰展示了五代纳赎裁断程序之实况,分析了征铜赎罪在五代赎刑中的运用,认为五代十国时期是勾连唐宋法制变迁的重要历史阶段,五代赎法直接承接隋唐典制之余绪,官吏犯罪得依律征铜纳赎。


最后,陈玺教授对这一主题的论述做出总结:与货币经济复苏的历史潮流相适应,隋唐时期革除纳缣旧制,重立赎铜之科,以铜纳赎成为赎刑适用之主流方式。唐代“开元通宝”的长期流布,直接促使天宝六载“折钱纳赎”规则的形成,并对五代、两宋司法产生直接影响。铜与钱是古代货币法制的核心内容,赎铜与赎钱成为官府经费开支的重要来源,并在货币回笼与财政支出领域担当重要职责。因此,从货币经济角度而言,赎法的性质已不再限于易科制度,其中与铜禁、支纳、折算关联部分,已在一定程度上融入古代钱货法律制度框架之内,铜钱由此成为沟通中古时期政治、法制与金融的重要媒介。


第四个主题是“赎法规则的当代启示”。陈玺教授结合法学相关知识,联系当下实际情况,讲解了唐代赎法体系在立法理念、刑罚适用、和解规则等方面对当代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的重要借鉴价值。认为通过构建多元补偿机制,借鉴唐律劳役折抵的做法,建立补偿转换制度,由侵害人向国家提供一定的劳务,经司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折算后,向被害人提供补偿,借此在一定程度上破解目前刑事和解赔偿方式之困局。


陈玺教授的主题分享结束之后,在胡耀飞副教授的主持下,讲座进入了交流环节。首先由胡耀飞副教授代一位无法到场的朋友提问,即唐代以前是否存在两种纳赎制度并行这一问题,陈玺教授对此围绕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与罪名体系进行解答。在场同学也就自己所感兴趣的问题向陈玺教授进行了提问,提出了舆论对唐代案件审判的影响等问题,陈教授一一进行解释回答。